深圳大学荣誉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使学生更大限度地利用学校各类学术资源,开展卓有成效的学习,引导学生挑战自我,在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升,根据《深圳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学士学位的评定以荣誉课程为基础,荣誉课程为专业课程,荣誉课程体系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
荣誉课程由基础部分和提升部分组成,两个部分作为两门课程分别单独考核,记入学生成绩单,成绩单中对提升部分进行荣誉标注。荣誉课程体系原则上由不低于36学分的荣誉课程组成,荣誉课程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须高于普通课程,注重知识的跨学科性、前沿性。荣誉课程提升部分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条 荣誉课程在主修专业中设置,双学位不设置荣誉课程。
第四条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0(含3.50);
(二)获得荣誉课程学分累计不少于24学分,且学生修读荣誉课程成绩不得低于B+等级;
(三)参加学院荣誉学位的研究计划并取得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申请国家专利等);
(四)在校期间应承担一定时间的低年级助教工作;
(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荣誉课程学分为基础部分和提升部分之和,基础和提升有任何部分的成绩低于B+,则两部分的学分均不得计入荣誉课程学分。荣誉课程不接收学生重修。
第七条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八条 实行荣誉学士学位所在专业的学院必须制定荣
誉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
学院制定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包括:
(一)荣誉课程的设置条件、办法及门数(或学分数)等;
(二)荣誉课程的名称、承担荣誉课程教学的师资要求及荣誉课程的质量评估方式;
(三)荣誉学位研究计划和研究成果的具体要求;
(四)开始实行荣誉学士学位的年级;
(五)低年级助教工作要求的时间及其他内容。
第九条 荣誉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完成荣誉学士学位方案中的所有要求,并达到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填写“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授予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材料报教务部门复核;
(三)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第十条凡经批准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对于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等违规违纪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荣誉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